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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读门协秘书处“致官方网站网友”有感

时间:2010-04-11 13:08来源: 作者:hgliuzhen 点击:
应认真执行《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条例》
  
重读门协秘书处“致官方网站网友”有感
2010年4月11日,再次读到了2009年6月15日的“门协秘书处致官方网站网友”。
“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”,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体育法》,属于上位法;“后法优与前法”,2009年开始施行的《全民健身条例》,属于后法。
《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是从2000年3月16日开始施行的,介于上述两法之间,而且不是“法”。
检验管理办法是否正确,要看是否符合《体育法》和《全面健身条例》。
管理办法规定“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、登记……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比赛,并对举办者进行处罚……”。《体育法》第十三条:“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组织,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,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”;《全民健身条例》第十九条:“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健身活动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”。
我认为,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,不符合《体育法》“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”(见总则第三条)的总精神;与《全面健身条例》的规定也相悖。
如果我的认识成立,国家体育总局应修改管理办法;如果我的认识错误,希望得到有关方面和门球网友的批评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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